4月1日起,本市新建房屋及市政工程均需投保安责险

2024-03-22

关于推进宁波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等投保项目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包括投保单位在投保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三、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或中止、终止施工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或中止、终止手续,保险费用是否调整由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总造价为计算基数,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周期、规模大小、风险高低、责任限额高低等实行差异化费率,并根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赔付情况和社会信用情况等确定相应的浮动系数。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方式。保险费用归属企业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编入工程预算,计入工程造价。

五、保险责任限额应当至少包括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部分。承保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文件中对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最低赔偿责任限额的要求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2024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均需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

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工程,投保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如投保“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应选择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优良的保险机构承保。

投保主体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以施工项目(标段)为单位,按照责任限额要求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信息录入时填写相应的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

通知还规定了保险服务、投保承保、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相关规定。